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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探视权的法律纠纷
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承担抚养费,同时也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但是如果一方没有及时支付抚养费,另一方可以拒绝其探望子女吗?
方某和明某是一对夫妻,2017年生育一子小甲。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,离婚协议约定:小甲随方某生活,明某每月5号前支付抚养费直到小甲独立生活为止;明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、学习情况下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两次,具体探望方式由双方协商处理。
2021年,明某因为生意失败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,方某也因此连续3个月不让明某探望孩子,明某于是就把方某起诉到法院,要求维护自己的探望权。
夫妻双方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然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所以,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既是权利又是义务,另一方应该积极协助,除非探望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出现,另一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。
因此,本起探视权的纠纷案中,方某没有任何权利剥夺明某探望小甲,为了弥补孩子缺失的父爱,本应该创造条件,多让明某陪伴照顾孩子。
离婚后,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,这也是法定的义务。本起探视权纠纷案中,明某和方某的离婚协议中有约定,明某就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抚养费。
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孩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,两者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。本起探视权纠纷案中,即使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明某没有支付抚养费,也不能成为方某不配合明某探望孩子的抗辩理由。但是,方某可以作为小甲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另行起诉,要求明某及时支付抚养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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